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组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校团委各学生组织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校团委设团委办公室、校学生会、广播记者站、青年志愿者协会、院艺术团、社团联合会、素质教育中心、对外联络中心八大直属组织,并由八大学生组织主席组成团委主席团。校团委学生干部总编制不得超过全校学生数的5%。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校团委各组织重大工作由团委主席团主持,主席团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各组织一般日常事务以及重大事务。主席团对校团委直属八大组织负责并受团委领导监督。主席团和各组织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组织对主席团负责。
第六条 各组织主席职责:主持各组织日常工作,传达校团委下达的各项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各组织副主席职责:协助组织主席工作,处理各组织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
各组织部长职责:对组织负责,组织成员作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各组织应积极完善组织内部的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组织在学期初须拟订工作计划,部署各部门工作。学期结束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
第九条 各类大型活动开展前至少两星期,负责人须制定详细活动计划书,经团委主席团讨论通过,上报团委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完毕及时总结,并将有关资料交由校团委办公室备案存档。如需校团委全体学生组织成员参加的活动须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条 各组织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应提前向主席团提交计划书,讲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所需经费等,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各组织活动如需出海报或通知等,应提前询问主席团意见,并提供活动详细内容;经主席团审核通过方可制作成品。活动赞助需持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的工作策划书及宣传方案。
第十二条 各组织须无条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何合理性任务,对任何活动有自己的见解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主席团提出,提出好的意见并在校团委直属组织工作中被应用者予以适当奖励。主席团分配的任务,由于组织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交由主席团讨论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 具体事项
一、责任规范:
(1)领导责任:校团委各组织在主席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组织工作相对独立:组织制度独立,日常运行独立,活动策划独立,活动组织独立,工作责任独立等,任何组织和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建议、协作和配合,使组织职能充分的发挥,避免责任追究不清。
(2)组织责任: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实行主席负责制:团委工作由团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各组织工作由各组织主席负责。负责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任追究。
(3)人事责任:主席有权调整本组织人事(报团委主席团讨论通过,交团委办公室备案),调整人事包括辞退副主席、正副部长、清退干事、提拔干事、确定培养对象、提名负责人等。
(4)缺位责任:当责任人辞职、请假等原因不在位,主席团未提出代理负责人,副负责人暂负责任人责任。
二、离职形式:
(1)实行引咎辞职制:当责任人本人认为自己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引咎辞职,以书面形式上报办公室备案,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经团委领导同意,转交校团委办公室备案执行。
(2)实行责令辞职制:当主席团认为组织负责人已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已不适合继续担任主席团成员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本人未向主席团提出引咎辞职的,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经校团委领导查实后便可责令其辞职,转交团委办公室备案执行。
(3)实行转接离职制:期满离职:当责任人任期届满(半年)可以向主席团提出转接离职;自动离职:在任期间因生活、学习等原因,在确定组织继任责任人后可以向组织提出离职,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并报请团委领导同意,转交团委办公室备案发文执行。
三、备注补注:
(1)责任人若对追究处理不满,有权提出申诉,在接到通知五天内向团委主席团提出,由校团委领导审理,逾期视为接受处理。
(2)因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形式离职的学生干部不承认其学生干部的经历。
(3)责任人在组织活动或参加会议期间暂不受责任追究。
第四章 例会 值班 签到 活动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校团委主席团、各组织主席团、各组织部长会议。
校团委每两周召开一次团委主席团例会,各组织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团委办公室负责对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
团委领导每月出席主席团会议一次,由团委办公室主任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校团委各组织的工作计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
校团委各直属组织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组织自行掌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
校团委主席团各项会议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和记录制度。
校团委主席团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参加者应提前3分钟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作缺席论处。考勤记录工作由校团委办公室完成,按缺席、迟到、事假、病假记,迟到2次算1次缺席,事假2次算1次缺席,病假2次算1次缺席。缺席3次做自动退出处理,无故缺席2次做自动退出处理。
校团委主席团会议须作会议记录,由校团委办公室主任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团委办公室为集中及处理校团委各直属组织各种事务的场所。
团委办公室每天都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安排由团委办公室负责。
值班签到采取团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副主席协助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团委办公室值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上课时间的34、56或78节)。
第十八条 团委办公室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要在值班签到簿上签名并作详细记录,不得事先签名,更不得代签,否则作缺席论。
值班人员须准时就位,遇特殊情况,需事先与团委办公室主任联系并请假,配合团委办公室作好换班工作,不得出现无人值班想象,否则视为缺席。值班人员无故缺席三次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值班完毕后需记得关窗锁门,因未关窗锁门发生不良后果由值班人员负责,值班钥匙隔日传给下一组值班人员。有事情可以联系校团委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好当日事务,做好值班工作,负责接待人员及打扫、保持办公室卫生。
第二十条 校团委各直属组织成员必须在每天规定的签到时间内到办公室签到,不能代签、不签,发现者一律作缺席论。
有事不能按时签到者可向办公室请假,说明情况。
校团委办公室成员要及时做好值班签到等各项事宜的登记工作。
值班签到工作由校团委办公室主席团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各直属组织大型活动各组织人员必须到场,实行签到制度,被安排人员因故不能到场需事先书面请假,无故缺席2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活动无故缺席总次数达到3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合理原因无法到会、签到、值班、参加活动等不受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请假由组织相关部门受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在计划书中详细体现,要求真实、透明、完备。各组织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开支;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各项活动经费报销,须向校团委领导提供有效的发票(含税票和收据),付款单位一律写为“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发票背面要求注明经手人及日期,并附开支说明。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各直属组织所有物品由各组织相关人员管理和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该组织许可不得任意动用。各组织需妥善管理本组织所需财务,如有遗失,该组织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规活动所需物品,各组织向校团委领导申请后由相关老师申购,贵重的物品须列出清单向校团委主席团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后,由校团委相关老师负责申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组织、人员借用我院公用物资,应向指导老师和院学生会主席提交借用申请方可外借。
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工作计划档案
(1)校团委各直属组织各职能组织每学期初必须递交一份工作计划报告,学期末一份工作总结报告。
(2)校团委主席团在学期初应制定本学期校团委各直属组织的工作方案,并在期末作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大型活动档案
(1) 在每次大型活动之前,负责组织应递交详细的计划和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由组织负责人按照我校团委的档案处理方式给予总结。
(2)上述记录须经校团委办公室审核方可入档。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直属组织干部(副部长级及以上)工作档案
(1)由干部本人填写工作档案,包括姓名,职务、所在校区、专业、宿舍、本人所 做工作、取得成果,并附上领导或老师的评价。
(2)干部任职期满后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总结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及经验教训。
(3)经校团委办公室审核方可存入档案。
(4)校团委各直属组织的工作档案包括组成成员、组织职能与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各直属组织的重要报刊、杂志等由校团委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三十四条 档案库资料属校团委所有,由校团委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
第七章 任职 聘用 考核 评优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自然换届之前应做好交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提前退出校团委各直属组织须向校团委各直属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对擅自离职的学生干部,校团委各直属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校团委各直属组织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免职。符合下列中的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工作上有重大失误。或确实无能力胜任所担当工作。
(2)不执行主席团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3)滥用校团委直属组织名义为个人谋私利。
(4)在一学期内有一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撤消其现任职务。
第三十九条 校团委每学年召开公开聘任选举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学干部,任期一学年。校团委各直属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委任团、学干部。
第四十条 校团委各直属组织主席有聘用和在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开除本组织成员的权力,有提名各自组织主席候选人的权力。副主席由主席提名,须报校团委主席团讨论通过方可任职。各组织的人员调动由本组织主席团讨论通过并校团委主席团核批,否则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实行试用制,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以免职。
第四十二条 应聘同学须热心于校团委各直属组织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或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干部聘用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1)自荐或由辅导员、班主任等推荐
(2)加初试、复试
(3)经相应组织负责人同意
(4)各组织主席团进行审查
(5)报校团委主席团批准,登记注册
应聘同学一经录用,必须遵循校团委学生干部的各项制度,试用期两个月。试用不合格者由部门负责人报主席团批准后,予以辞退。
第四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评优参照《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八章 落款
第四十四条 正确落款,各组织在落款前属上校团委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广州华商职业学校团委所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